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 “一次性备案”的操作要求及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 “一次性备案”的操作要求及标准

来源:江南体育网站网址    发布时间:2024-01-05 22:50:46

为加强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及备案工作,使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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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及备案工作,使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和市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和办理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制订以下操作要求及标准。

  可以采取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建设工程包括:非国有投资工程(包括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其中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及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式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除外。

  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市建委和市标办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的招标、监管及备案。否则,依法按照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的招标、监管及备案程序、规定进行招标、监管及备案。

  为了避免由于适合使用的范围把握不准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招投标监管部门事先落实。

  (二)、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具备后予以受理备案。

  (1)、项目审批部门关于前期立项的审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包括核准意见书);

  (6)、项目审批部门关于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核准意见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

  (7)、证明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材料(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时),包括:

  A、以往自行组织招标的证明材料(以往招标工程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原件的复印件);

  B、包括工程管理、技术、造价咨询等方面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总人数3人以上招标业务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在职证明材料(无论是不是具备上述“A”项材料,本项应当具备)。

  (8)、委托招标代理协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或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委托招标时);

  以上第(6)、(9)和(14)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22)、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

  (39)、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时必须提交,其他项目的招标依据其招标文件约定);

  2、根据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建设工程范围标准,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符合的按照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要求和标准对招标工程受理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受理,招标无效,责令改正,依法按照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外的建设工程招标及备案程序、规定进行招标及备案。

  2、核查招标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前期立项审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在取得之后进入招标程序,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根据招标人所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书,进行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登记。

  3、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的,依据招标人具备的自行招标条件及证明材料,核查是不是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采取或应当委托招标的,核查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与招标工程相符合的资格条件。符合的予以备案或登记,不符合的,其办理的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5、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且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根据招标人所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书,对邀请招标进行登记。

  6、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式的,根据招标人确定的邀请招标方式对邀请招标进行登记。

  (1)、资质等级应当满足建设工程的需要(即建设工程应在其业务许可承揽范围内);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8、对表3中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进行登记,项目经理资质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需要、并能够登记入网。否则,变更项目经理,并在“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表3)更改处加盖招标人公章,予以确认。

  9、受理备案或登记时,在相应表格(表1-1、表1-2、表2、表3)上盖章、签字。

  2、对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全面,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文件)予以备案;否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技术或经济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或评标工作;

  符合以上要求和规定的予以受理,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和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上盖章、签字;否则,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组织评标。

  2、核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组织开标。3、对开标记录登记时,可对中标人有关情况登记入网。

  3、核查评标活动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是否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

  2、核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时限,办理内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以上各环节的要求和规定,符合的予以受理,在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表5)、中标通知书(表6)、及“受理、备案、流程”三联单上盖章、签字;不符合的,责令改正,依照以上各环节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事宜。

  2、核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符合的予以受理备案;否则,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3、受理备案时,在合同备案表(表7)、及招标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表上盖章、签字。

  (一)、招标人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时限进行,办理事项、内容应当合法、有效。办理时限主要包括:

  3、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招标办确认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时限和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5、签订合同后7日内,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备案人员向招标办办理合同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均应向招标办备案。

  (二)、招标人应当在开始招标、或办理抽取评标专家事宜时,到交易中心(201室)对招标工程登记。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由交易中心安排抽取专家事宜。并于评标开始的同一时间持“专家抽取通知单”到专家库获取评标专家名单。

  (四)、招标人组织的评标活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人。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时其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保证担保事项,合同备案时一定要提交其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其他招标项目依据其招标文件约定。

  (六)、招标人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直接到招标合同监管处进行备案。对招投标情况分段备案的,分别到投标监管处和招标合同监管处对相关事项备案。

  (七)、招标人应该依据办理环节、程序,按照以下四部分内容对相关材料分册整理、装订。

  1、第一部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包括招投标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即上述一、(四)中的(1)至(33)各项备案、登记材料,但第(15)项招标文件、第(30)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除外);

  4、第四部分:合同签订及备案材料(即上述一、(四)中的(34)至(41)各项备案、登记材料)。

  (九)、对于未整理、装订成册的备案材料,所有备案、登记表上签章均使用“备案”章(一章到底)。

  (十)、对于整理、装订成册的备案材料,其程序、时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的,可以在其封面上签用“备案”章,无需对各表分别签章。

  以上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建委、市标办的要求和规定,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及备案的要求和标准,望遵照执行。签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招标及备案工作刚开始进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根据实践中的详细情况和问题对有关事宜作进一步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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